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强制措施
摘 要 : 交管部门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,可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,本文对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强制措施进行讨论。
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,遇到法定的情形,需要对事故当事人或是涉事相关物品采取强制措施的,可以依法采取扣留、收缴、检验等行政强制手段。
一、行政强制措施是出于处理案件的需要而必要的,对于交通事故案件,依据我国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第22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,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有:
(一)扣留车辆
法定事由包括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、违法交通运输规则、酒后驾驶机动车、有超载运输情形、机动车辆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,或者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行驶证、驾驶证等。
(二)扣留机动车驾驶证
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可能的、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。
(三)拖移机动车
一般表现为涉事机动车辆无法移动,影响正常的交通运输。
(四)检验体内酒精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、麻醉药品含量
此种情形针对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可能、或服用精神管制类药品或是麻醉类药品可能的事故当事人。
(五)收缴物品
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了国家法律或是法规严禁的违禁品,如毒品、枪支弹药等。
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对有犯罪嫌疑的肇事者,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对其先行拘留。
需要注意的是,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,根据强制的类型不同包括有口头告知、听取陈述和申辩、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需经当事人签名、交通警察签名或是盖章,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、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等流程。
二、根据修订后的修订后的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
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(一)、(二)、(四)、(五)项行政强制措施,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:
(一)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、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、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。
(二)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,当事人提出的事实、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,应当采纳。
(三)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,并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。
(四)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、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,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;当事人拒绝签名的,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。
(五)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;当事人拒收的,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,即为送达。
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,可以由1名交通警察实施,并在24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。
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、车辆牌号、车辆类型、违法事实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、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、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。